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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02执恢4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严垒与镇江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垒,镇江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02执恢4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严垒,男,汉族,1979年11月生,住南京市下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雷,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镇江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中山北路8号紫阳花园13幢第5层503室。法定代表人张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莉与被执行人镇江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蒋莉将债权转让给严垒,本院依法变更严垒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的撤销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京民初字第25号案件的执行。撤销申请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铭琛审 判 员  施纪怀代理审判员  夏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夏文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