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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01执2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重庆市天泽钻井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巴州诚熙石油物资有限公司、巴州宏华石油应用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天泽钻井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巴州诚熙石油物资有限公司,巴州宏华石油应用化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801执298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天泽钻井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法定代表人韦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巴州诚熙石油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法定代表人黎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巴州宏华石油应用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法定代表人黎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天泽钻井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巴州诚熙石油物资有限公司、巴州宏华石油应用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库新28**民初3315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1211801元,执行费14518.0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及银行存款,车辆已被另案裁定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1211801元的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杰斌审判员  杨新宇审判员  赖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