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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1民初1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天水长城开关厂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哈伦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水长城开关厂有限公司,内蒙古哈伦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1956号原告:天水长城开关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康龙,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玺,系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杰,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内蒙古哈伦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惠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远,系该公司物资供应部部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承旭,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水长城开关厂有限公司诉内蒙古哈伦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水长城开关厂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5日以与内蒙古哈伦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水长城开关厂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水长城开关厂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5元,由原告天水长城开关厂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14675元,退原告14540元。审判员  丁晓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