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84民初1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明书攀与张春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书攀,张春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84民初1498号原告:明书攀,女,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被告:张春英,女,198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原告明书攀与被告张春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明书攀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明书攀以被告张春英已经归还货款为由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被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书攀撤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原告明书攀负担。审判员 毛亚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少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