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刑更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罪犯曹国俊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国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刑更154号罪犯曹国俊,男,197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师宗县人,大专文化,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云南省沾益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2012)沾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国俊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追缴赃款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3年1月8日被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刑事裁定对罪犯减刑9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17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9日在云南省第四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曲靖地区城郊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燕飞、代理检察员李敏代表检察机关出席庭审,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指派干警胡亚兰、张云宏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陈述提请减刑意见和罪犯改造表现情况,罪犯曹国俊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曹国俊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曹国俊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5次。另查明,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判决退缴赃款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30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原生效裁判文书、退缴赃款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曹国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国俊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12日起至2019年1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房 湘人民陪审员 罗琼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