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22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满振荣与岑达忠、岑达海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振荣,岑达忠,岑达海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422民初667号原告:满振荣。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晓生,广西花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岑达忠。被告:岑达海。二被告共同诉讼代理人:杨栋,广西越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满振荣与被告岑达海、岑达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满振荣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满振荣主动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振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满振荣负担。审判员 唐 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锡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