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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21民初1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刘庆杰与章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杰,章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1830号原告:刘庆杰,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章曙,男,198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原告刘庆杰与被告章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刘庆杰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杰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刘庆杰负担。审判员  苏香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段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