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1民初1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刘庆杰与章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杰,章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1830号原告:刘庆杰,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章曙,男,198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原告刘庆杰与被告章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刘庆杰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杰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刘庆杰负担。审判员 苏香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段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