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7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代广峰与张炳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广峰,张炳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7136号原告代广峰,男,汉族,1948年5月3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刘瑞林,男,汉族,1965年4月2日出生,系辽宁省合同法研究会工作人员,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张炳周,男,汉族,1970年6月13日出生,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667179192G。负责人张铁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丽丽,女,1985年11月27日出生,满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沈阳市沈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广峰被告张炳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各方庭前达成和解,原告代广峰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代广峰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代广峰承担。审判员 耿立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诗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