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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6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华、刘景兰等与王宝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刘景兰,王建国,王宝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魏文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6041号原告刘华,女,汉族,住胶州市。原告刘景兰,女,汉族,住滕州市。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国,男,汉族,住滕州市。原告王建国,男,汉族,住滕州市。被告王宝来,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被告魏文彬,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青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华、刘景兰、王建国与被告王宝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魏文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将诉讼标的降至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宝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魏文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现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宝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魏文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华、刘景兰、王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预收13660元,应收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管清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延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