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623民初4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安徽易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韩振林、武少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易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韩振林,武少峰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4302号原告:安徽易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绿地蓝海国际大厦A-1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Q5A26E。法定代表人:陈玲,经理。被告:韩振林,男,199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武少峰,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易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韩振林、武少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徽易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20元,由原告靳培洪负担。审判员  宋敏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雨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