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2执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与李和银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和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735号被执行人:李和银,曾用名李克银。关于被执行人李和银犯贩卖毒品罪罚金一案,本院(2016)鄂0602刑初118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2017年7月13日由刑庭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和银的银行存款8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茂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武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