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8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真学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真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8643号原告:陈真学,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廊坊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廊坊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1771311624W。原告陈真学与被告廊坊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陈真学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真学撤诉。本案免收受理费。审 判 员 朱 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俞培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