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11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窦永斌与张伟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永斌,张伟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1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窦永斌,男,汉族,1981年5月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联胜村。被执行人:张伟军,男,汉族,1955年6月8日出生,保险公司退休干部,住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七道街8号2单元801室。本院在执行窦永斌与张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伟军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伟军的银行存款(数额及期限详见协助冻结或划拨存款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北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