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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8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陕西聚宾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杨佩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聚宾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杨佩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8034号原告陕西聚宾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18号西格玛大厦。法定代表人梁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毛娣娣,女,汉族,1989年10月15日出生,住西安市灞桥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杨佩,男,汉族,1987年11月7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原告陕西聚宾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佩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聚宾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聚宾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后255元由原告陕西聚宾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叡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欢打印:相丽华校对:康黎2017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