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128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哈尔滨新联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杜红艳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新联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杜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28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新联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嵩山小区24栋16单元1-1层2号102室。被执行人:杜红艳,女,196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和街43号B1栋12层5号。本院在执行哈尔滨新联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杜红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但为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陈岩松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280951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崔卯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