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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民初2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原告岳阳市岳州帝苑业主委员与被告岳阳晋兴置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市岳州帝苑业主委员会,岳阳晋兴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2106号原告:岳阳市岳州帝苑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岳阳市。法定代表人:黄长华,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景,湖南卓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阳晋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法定代表人:陈志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皮再新,湖南金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岳阳市岳州帝苑业主委员与被告岳阳晋兴置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景、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皮再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将侵占公共用地所得款项5196241元赔偿给原告;二、判令被告按购房款总价1%比例赔偿原告因公共人居环境严重受侵害的损失共计13154124元(建筑面积257924平方米。均价5100元,商品房出售总价1315412400元);三、判令被告对涉及质量问题的小区公共管网等公用设备设施进行整改;四、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在小区开发建设过程中,改变规划,违反预售宣传承诺及合同的约定,幼儿园、地下商场、会所和篮球场等应有配套设施均未建设,且未足额建设小区停车位,改变车库入口,将小区主干道变窄,布设质量不到位的地下管网等公用设备设施,严重影响了小区业主的生活,造成小区存在重大隐患,导致小区业主生活质量与签订合同时的合理期待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同时,被告将本属于全体业主房屋一层前、后绿化地圈做成前后院进行售卖,获利5196241元,严重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被告辩称:一、原告的起诉因原告方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已在2016年7月14日辞职,新的成员在2017年4月24日已产生,且已更名。原告以已消亡的主体来诉,违反了民诉法第119条第1款及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8条第3款的规定,依法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同时,依据《岳阳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1项、第三款之规定,原告已丧失相关的原告主体资格。同时,新的业主委员会已于2017年4月24日产生,且已更名,不是本案的原告。经审理查明:岳州帝苑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于2014年10月31日经合法程序成立并备案,业主委员会由黄长华等九人组成,主任黄长华,名称为“岳阳市岳州帝苑业主委员会”,即原告。2016年7月14日,黄长华等八名业主委员会委员向南湖街道办事处及岳州帝苑全体业主提出书面辞职报告,并希望在办事处的领导下,选出全体业主满意的下一届小区业主委员会。2017年4月14日湖南卓夫律师事务所万景律师受原告委托以原告小区全体业主利益受到被告侵害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2017年4月23日,岳州帝苑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经合法程序成立并备案,业主委员会由汤森林等九人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全部更换),主任汤森林,名称为“岳阳市南湖新区岳州帝苑业主委员会”。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已开始履行职责。2017年5月5日,新业委会已经向南湖新区规划局提出《关于对岳州帝苑配套设施规划方案进行调规》的请示,希望政府相关部门协调解决。本院认为,一、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是物业小区全体业主选举或者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一定程序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利益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其他组织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其中第四十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故业主委员会可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代表业主作为民事诉讼主体进行诉讼。但本案中,岳阳市岳州帝苑业主委员会黄长华等八名委员已于2016年7月14日全体提出辞职。岳阳帝苑小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已于2017年4月23日依法成立,业委会已由原“岳阳市岳州帝苑业主委员会”更名为“岳阳市南湖新区岳州帝苑业主委员会”,并办理了备案登记,成为岳州帝苑小区新一届业委会,并已依法开始履行职责。岳阳市岳州帝苑业主委员会实际已经消亡,不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如果小区业主认为他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由新的业委会向侵权人主张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新构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本案中,原告所提相关诉讼请求,涉及小区全体业主的共有权益和共同管理权利,小区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相关当事人主张权利,根据上述物权法的规定,决定该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但原告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其起诉符合上述法定条件。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其起诉应当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岳阳市岳州帝苑业主委员会的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放军人民陪审员  李玉洲人民陪审员  王永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莹附:相关法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新构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