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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执2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杭州宝塔机械有限公司、青岛德盛利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宝塔机械有限公司,青岛德盛利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2337号申请人:杭州宝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金花镇墅上王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许青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德新,浙江时融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青岛德盛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峄山路656号。法定代表人:杨同德,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杭州宝塔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德盛利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5)黄商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青岛德盛利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杭州宝塔机械有限公司交付设备合格证、技术文件资料、产品说明书。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交付设备合格证、技术文件资料、产品说明书;2017年8月2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杭州宝塔机械有限公司交付设备合格证、技术文件资料、产品说明书。至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作结案处理,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黄商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