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13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丰宇与汪晓强、刘文阁、哈尔滨中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丰宇,汪晓强,刘文阁,哈尔滨中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3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丰宇,女,1983年8月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汪晓强,男,1965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刘文阁,男,1969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哈尔滨中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民安小区19栋1层16号。法定代表人:赵晓峰,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丰宇与汪晓强、刘文阁、哈尔滨中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文阁银行存款7493.99元,给付申请执行人7443.99元,承担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13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