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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与长春一外双语学校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长春一外双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初792号原告: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卫星路与仙台大街交汇处美嘉阁1单元201室。法定代表人:邬家禄,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学,吉林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一外双语学校,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洋浦大街888号。原告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因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长春佳路软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管 莉代理审判员  董惟祎人民陪审员  孙凌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 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