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724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内蒙古大雁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扎兰屯市华洋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鄂温克旗隆运煤炭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大雁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扎兰屯市华洋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鄂温克旗隆运煤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4执92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大雁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职务总经理,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大眼矿区。被执行人:扎兰屯市华洋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穆建华,职务经理,住所地:扎兰屯市扎兰路烟草五号楼一楼七号。被执行人:鄂温克旗隆运煤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芳,职务经理,住所地:呼伦贝尔市新区金鼎上城2号楼2号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大雁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扎兰屯市华洋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鄂温克旗隆运煤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扎兰屯市华洋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鄂温克旗隆运煤炭有限公司同意以阿荣旗蒙西水泥有限公司债权给付执行款,并在2017年12月17日前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2015)内鄂温克民初字第009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晓玲审判员  单志刚审判员  涂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哈 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