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3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马伟与郑荣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伟,郑荣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2民初3936号原告:马伟,男,1975年7月2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水霞,山东理达寰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荣刚,男,1975年7月2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原告马伟与被告郑荣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水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荣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0800元;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17日,被告欠原告空调款34800元,后被告偿还原告部分款项,尚欠原告20800元未还,双方为此致成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被告郑荣刚未答辩、未应诉。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17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今欠马伟空调款34800.00元大写:叁万肆仟捌佰元正郑荣刚2015.2.17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提交的欠条,真实、合法,为有效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向原告购买空调后于2015年2月17日尚欠款34800元的事实。本案开庭审理时,被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未就欠款总数及还款数额提出抗辩,本院视为其自愿放弃诉讼抗辩及质证等权利,原告主张被告已偿还14000元,尚欠20800元未付,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郑荣刚偿还原告马伟空调款20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诉讼保全费228元,共计388元,由被告郑荣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晓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振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