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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执1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武汉海岳藏龙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潘涛居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海岳藏龙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潘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1602号申请执行人武汉海岳藏龙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高新五路金地艺境29栋一层海岳地产。法定代表人王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潘涛,男,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申请执行人武汉海岳藏龙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潘涛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的(2017)鄂0115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潘涛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潘涛向申请执行人武汉海岳藏龙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支付24807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10元,执行费272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潘涛银行存款2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闵运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敖绪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