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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0民初3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与廖少芳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3743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安街道城南路中坝电信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2139602248。负责人:况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芬,该公司员工。被告:廖少芳,女,生于1987年2月28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诉被告廖少芳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新贵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新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