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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执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郑诗慧与向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诗慧,向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881号申请执行人:郑诗慧,女,196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向兴,女,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诗慧与被执行人向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等执行措施,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87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截止2017年8月2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40000元及诉讼费、迟延履行金。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葵代理审判员  陈瑶代理审判员  刘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