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10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弓胜录申请执行张辉广、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弓胜录,张辉广,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10013号申请人弓胜录,男,汉族,1964年8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被执行人张辉广,男,汉族,1976年10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通许县。被执行人周国良,男,汉族,1964年12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任寨北街6号第5层。法定代表人周国良。弓胜录申请执行张辉广、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33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辉广、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弓胜录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100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千审 判 员 李小涛代理审判员 王 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剑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