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异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罗金荣、王海申请执行孙勇想、驻马店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金荣,王海,孙勇想,驻马店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异132号案外人袁召,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申请执行人罗金荣,女,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执行人王海,男,1983年8月14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孙勇想,男,197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确山县。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希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罗金荣、王海申请执行孙勇想、驻马店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房地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袁召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袁召称,2013年6月11日,其与恒泰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遂平县国槐路西段遂平中学东侧恒泰和小区3栋1单元11层东户房产一套,总房款240000元,已交240000元。现该房产被本院查封,请求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本院查明,罗金荣、王海申请执行孙勇想、恒泰房地产开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恒泰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位于遂平县国槐路西段遂平中学东侧恒泰和家园3栋1单元11层东户房产一套,该房产于2012年8月3日预告登记在罗金荣名下(预告登记证号:遂房预字第00004365号)。该房产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应为罗金荣。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套房产已预告登记在申请执行人罗金荣名下,案外人袁召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袁召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吴 威审判员 赵 波审判员 胡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子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