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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9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与刘平海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刘平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佛山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962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陈南欢。委托代理人:费丹,广东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希希,广东慕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平海,男,汉族,1979年10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安化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与被告刘平海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偿还拖欠的信用卡透支本金24943.39元、利息888.93元、违约金561.74元、手续费385.24元(暂计至2017年4月17日,逾期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至被告本息清偿之日止),合计26779.3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8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一张,被告在申请表上确认已阅读和了解《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的全部内容,并自愿遵守章程、领用合约的规定。原告经审核后同意发卡,卡号为40×××50。之后,被告在持卡期间多次用卡消费,但未在正常期限内还款。后原告多次电话、上门催要该款项,但被告仍没有及时偿还该透支金额。原告认为,根据《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的规定以及被告与原告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的内容,原、被告之间的信用卡服务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是信用卡的持卡人,原告为被告提供信用卡透支服务后,��告应按照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归还透支款。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原告透支款,已构成违约,且已给原告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截至2017年4月17日,被告透支欠款总额26779.3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判。被告没有答辩亦没有提供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依法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辩解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确认其真实性,并据此认定原告所诉事实属实。并查明,截止到2017年7月17日,被告尚欠原告透支本金24509.31元、利息2071.59元、违约金1272.34元、其他费用(分期手续费)385.24元。再查明,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在网上发出“关于调整贷记卡滞纳金项目为违约金”的公告。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及章程,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依约履行。领用合约和章程已明确约定银行收取客户贷款利息等费用的情形,被告在申请办理贷记卡时也表示愿意受原告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束。现被告领取原告的贷记卡后多次透支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还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依照领用合约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息等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因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对原告主张2017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因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就违约金的收取进行了重新约定,本院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违约金的收取与否以及收取的方式及标准明确了需发卡机构与持卡人通过协议而进行约定,从该条字面意思上理解,该违约金性质为约定违约金,须为双方明确意思表示一致才对双方具有相应的约束力。而且原告仅以单方意思表示用公告的形式告知,明显有违公平原则而加重了持卡人的义务,剥夺了持卡人就违约金部分与原告进行协商的权利,这亦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违约金收取的要求不符。故就关于违约金而言,原告以其信用卡章程第三十一条为依据并以所出具的公告主张违约金并不对持卡人即本案被告发生法律效力,故对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以支持。综上,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依法可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平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40×××50号贷记卡截止至2017年7月17日的透支本金24509.31元、利息2071.59元、其他费用(分期手续费)385.24元,及以本金从2017年7月18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74元、财产保全费287.79元,合计522.5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经原告同意,被告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直接支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婉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嘉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