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红民初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南昌市鹿璟名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市鹿璟名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红民初字第829号原告:南昌市鹿璟名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滩中心区A-21号,组织机构代码:75676646-0。法定代表人:梁振辉,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张红,女,1968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市鹿璟名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市鹿璟名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00元,全部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周 俊人民陪审员 曹雁荣人民陪审员 李建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陆国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