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刑终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贾杨军、孟春明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杨军,孟春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刑终233号原公诉机关凤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杨军,男,生于1990年5月15日,住宝鸡市凤县。2016年7月1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1日被凤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凤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孟春明,男,生于1989年12月25日,初中文化,住宝鸡市凤县。2016年7月2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1日被凤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凤县看守所。凤县人民法院审理凤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公诉刑诉(2017)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杨军、孟春明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做出(2017)陕0330刑初10号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贾杨军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4000元;判处孟春明拘役刑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贾杨军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杨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贾杨军及原审被告孟春明犯盗窃罪事实清楚,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贾杨军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贾杨军撤回上诉。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2017)陕0330刑初1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齐志远审判员 曹维丽审判员 赵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