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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7执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古塔支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古塔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7执55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70年6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义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古塔支公司,住所地古塔区延安路三段7号。负责人:张志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古塔支公司侵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义县人民法院(2017)辽0727民初758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超    智审判员 宋福库代理审判员王宽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武向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