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执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阳谷山高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阳谷山高食品有限公司,山东三大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104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景阳路**号。法定代表人:吴士合,董事长。被执行人:申请人:山东阳谷山高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6680850753。住所地:山东阳谷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行生,总经理。被执行人:申请人:山东三大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753530129C。住所地:阳谷县经济开发区。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阳谷山高食品有限公司、山东三大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521民初8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2017)鲁1521执第1046号执行裁定书,已将被执行人山东三大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建筑物、配套设施及附属物;办公用品、机器设备及配套附属设施机器设备作价2635670.89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偿2635670.89元债权。于2017年8月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等情况。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521民初8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4000000元及应付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申请执行费42400元,被执行人已偿付2635670.89元,剩余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山审判员 孙培民审判员 刘玉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兴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