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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5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克永与纪建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5执328号刘克永纪建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7民终245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5)勉民初字第004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依据确认,纪建先应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刘克永医疗费及损失21588.5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刘克永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纪建先已按照执行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款及执行费220元执行完毕,执行款21888.52元已兑付刘克永,本案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第二款之规定,(2017)陕0725执328号刘克永与纪建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完毕,现依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