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6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纠艳萍、张宝生、马治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纠艳萍,张宝生,马治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6108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神木镇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会平,男,1986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纠艳萍,女,1968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张宝生,男,1964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马治国,男,1965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纠艳萍、张宝生、马治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67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张树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绘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