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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民初22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周龙与李志刚、朱茜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龙,李志刚,朱茜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2242号之二申请人:周龙,男,汉族,1984年6月15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元,湖南仁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宇,湖南仁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志刚,男,汉族,1985年10月9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被申请人:朱茜,女,汉族,1986年11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县,。周龙诉李志刚、朱茜合伙协议纠纷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2017)湘0112民初2242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李志刚、朱茜名下银行存款53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查封了申请人周龙所有的位于长沙市开福区的房屋。现申请人周龙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志刚、朱茜的银行存款53万元的冻结,或解除对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二、解除对申请人周龙所有的位于长沙市开福区的房屋(证号:长房权证开福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袁金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何昕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