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民申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重庆智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宜昌市西陵区建安钢管扣件租赁服务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重庆智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宜昌市西陵区建安钢管扣件租赁服务部,神农架林区雄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申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重庆智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高粱镇新店村5组105号。法定代表人:范小章,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宜昌市西陵区建安钢管扣件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石板村四组。经营者:赵承保,男,197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神农架林区雄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神农架林区松柏镇神龙大道8号。再审申请人重庆智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宜昌市西陵区建安钢管扣件租赁服务部、神农架林区雄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502民初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重庆智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重庆智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智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徐晓东审判员 邓丽华审判员 王四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德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