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恢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节能变压器制造厂与哈尔滨市通用电控设备厂、曹建光买卖合同纠纷和解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节能变压器制造厂,哈尔滨市通用电控设备厂,曹建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恢408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节能变压器制造厂,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成高子镇217号。法定代表人:韩伟,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通用电控设备厂,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直路897号。法定代表人:曹建光,经理。被执行人:曹建光,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新乐小区B9栋101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节能变压器制造厂与哈尔滨市通用电控设备厂、曹建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外民三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崔卯元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