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民初1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朱阳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阳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1582号原告: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二段**号。法定代表人:邓敏,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仲辉,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荣县,系原告职工。被告:朱阳初,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荣县。原告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朱阳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交、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