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执24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丁仲钱、丁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仲钱,丁玲,林爱贞,杨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24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仲钱,男,1955年9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天台县。申请执行人丁玲,女,1981年1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天台县。被执行人林爱贞,女,1961年3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被执行人杨林,男,1988年9月29日出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23民初04777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林爱贞、杨林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林爱贞、杨林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75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180元、执行费9900元。但被执行人林爱贞、杨林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爱贞、杨林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王 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鲍立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