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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执他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蒋玉奇、姜棚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玉奇,姜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执他21号原执行法院: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受指定执行法院: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蒋玉奇,男,45岁,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姜棚,男,38岁,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依据(2011)涡民一初字第00336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蒋玉奇与被执行人姜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依据(2011)涡民一初字第00336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蒋玉奇与被执行人姜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3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宝华审判员  蒋祥东审判员  赵瑞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若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