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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02民初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陈旭与被告陈志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旭,陈志余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2民初1392号原告陈旭,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耕良,男。被告陈志余,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纯兰,女。原告陈旭与被告陈志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旭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旭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陈旭承担。审判员  周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