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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8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葛胜斗与被执行人葛稳定、刘敬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胜斗,葛稳定,刘敬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8执153号申请执行人:葛胜斗,男,住吉县祖师庙。被执行人:葛稳定,男,住祖师庙桃树湾。被执行人:刘敬章,男,住东关圪针沟。本院在执行葛胜斗与葛稳定、刘敬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葛稳定、刘敬章已全部履行(2017)晋1028民初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2017)晋1028执153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张晓刚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