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2行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贾玉生、贾海生等与上蔡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玉生,贾海生,贾毛旦,贾五元,上蔡县国土资源局,贾砖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2行初127号原告贾玉生,男,汉族,1941年4月4日出生,住上蔡县。原告贾海生,男,汉族,1945年2月19日出生,住上蔡县。原告贾毛旦,男,汉族,1953年1月17日出生,住上蔡县。原告贾五元,男,汉族,1960年5月25日出生,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祥海停,男,生于1972年5月20日,住上蔡县。被告上蔡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炳辉,局长。委托代理人翟高启,上蔡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第三人贾砖头,男,汉族,1960年5月10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玉生、贾海生、贾毛旦、贾五元不服被告上蔡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以双方之间的纠纷正在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玉生、贾海生、贾毛旦、贾五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黄新军审判员  杨贺炜审判员  冯晓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亚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