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行终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灵寿县国土资源局、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灵寿县国土资源局,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郑援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1行终3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灵寿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灵寿县人民东路147号。法定代表人张清鹏,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吕辰忠,该局狗台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和平,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平安南大街建胜西路18号。法定代表人赵路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冉,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孙丽丽,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援国,男,195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上诉人灵寿县国土资源局、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因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不���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2016)冀0126行初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2016)冀0126行初12号行政判决;发回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杨聚存审判员 徐进富审判员 李文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