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02民初1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苏耀明、苏小明与贺俊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耀明,苏小明,贺俊娥,苏羊保,苏德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02民初1547号原告:苏耀明,1961年lo月27日生。原告:苏小明。委托代理人:李玉珍,女,1971年8月23日生,汉族。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久安路1.37号人。(系苏小明之妻)。被告:贺俊娥。(系苏海平之妻)。第三人:苏羊保,男,60岁左右,汉族。山西省吕=護曳亭石区城北街道办青蒿墕村人。现住:城北街道办沙麻沟。第三人:苏德恩,八十多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耀明、苏小明与贺俊娥、第三人苏羊保、苏德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耀明、苏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薛雨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艳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