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民初4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孙嘉琳与黄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嘉琳,黄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4607号原告:孙嘉琳,女,1983年3月12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黄俊,女,1967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嘉琳诉被告黄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嘉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方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燕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