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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民初4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孙嘉琳与黄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嘉琳,黄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4607号原告:孙嘉琳,女,1983年3月12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黄俊,女,1967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嘉琳诉被告黄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嘉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方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燕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