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4执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刘培臣执行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培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4执861号案件移送人: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培臣,男,1968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的刘培臣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24刑初51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标的为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因被执行人刘培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分别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土地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到位的执行款。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6)苏0324刑初51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雷审判员 纪永胜审判员 周柯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小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