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豫1224执恢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南京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祝晓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百事可乐有限公司,祝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年豫12**执恢80号申请执行人南京百事可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徐辉,男1965年10月7日生。被执行人祝晓东,男,1983年4月25日生。南京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祝晓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权利人申请,依据本院2013年12月3日作出的(2013)卢民三初字第196号民事调解书进行执行。依据调解书应执行内容为:祝晓东返还申请人123564.42元,诉讼费2720元,执行费用1755元(缓交)。因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经研究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条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4执恢8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当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依职权或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斌审 判 员 郭新波代理审判员 宋延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卫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