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77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4-09
案件名称
王海玲、李令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玲,李令云,李大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7794-1号申请人:王海玲,女,1977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申请人:李令云,女,1979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申请人:李大顶,男,1978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海玲与被申请人李令云、被申请人李大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1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令云、被申请人李大顶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执行实施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建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顺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