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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91执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张家口平运货物装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91执491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男,1959年11月24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富强路2号,联系电话0313-590****法定代表人:范玉江,(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家口平运货物装卸有限公司,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府街庭院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刘小平张家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张家口平运货物装卸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案由一案,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791行审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故申请人张家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791行审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宇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