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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30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郝延明与被告谢文礼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延明,谢文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30民初686号原告:郝延明,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被告:谢文礼,男,1984年7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原告郝延明与被告谢文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延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文礼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延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及至相应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15日,谢文礼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向原告出示借据一张,约定月息2分,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后,被告将利息清偿至2017年6月15日,本金至今未清偿。因原告现急需用钱,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谢文礼庭前辩称,借据属实,还款情况属实。该笔借款本金为4万元,月息2分,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但事实是被告在原告处打麻将输了后,原告给其垫支的钱,其给原告出具的借条。其认可借款事实,想办法把房子卖了以后给原告还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谢文礼辩称,该笔借款是其在原告处打麻将输了后,原告给其垫支的钱,其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但因其仅有本人口头陈述,而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且其明确表示认可借款事实,也同意给原告偿还,故对其上述辩称意见,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谢文礼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据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该笔借款未违反法律及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予保护。原、被告借据中关于月利率2%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故尚未清偿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谢文礼作为债务人,有义务向原告清偿该笔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其借款本金4万元及至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谢文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郝延明清偿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7年6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被告谢文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乐 微信公众号“”